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設定的總體目標:從“十四五”第一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年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
《意見》要求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要求,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加快補上“三農”發展短板,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在此基礎上,以“堅持優先保障、務求實效;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堅持統籌使用、規范管理”為工作原則,《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組織實施:一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若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二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10%以上計提。
《意見》嚴禁以已有明確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對所轄市、縣設定差異化計提標準,但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體上要實現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逐步達到50%以上的目標要求。北京、上海等土地出讓收入高、農業農村投入需求小的少數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具體比例。
根據《意見》,中央將根據實際支出情況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是否達到要求,具體考核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同時,《意見》要求,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等,以及市、縣政府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實際用于農業農村的部分,計入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允許省級政府按照現行政策繼續統籌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償還。允許將已收儲土地的出讓收入,繼續通過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償還因收儲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并作為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計算核定。各地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儲、供應節奏,保持土地出讓收入和收益總體穩定,統籌處理好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關系。
《意見》要求,建立市縣留用為主、中央和省級適當統籌的資金調劑機制。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主要由市、縣政府安排使用,重點向縣級傾斜,賦予縣級政府合理使用資金自主權。省級政府可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中統籌一定比例資金,在所轄各地區間進行調劑,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和財力薄弱縣(市、區、旗)鄉村振興。省級統籌辦法和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確定。中央財政繼續按現行規定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20%、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30%,向糧食主產區、中西部地區傾斜。
《意見》還提出,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的統籌使用。允許各地根據鄉村振興實際需要,打破分項計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讓收入中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之間的統籌銜接,持續加大各級財政通過原有渠道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對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產生擠出效應,確保對農業農村投入切實增加。
此外,《意見》要求,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的核算。根據改革目標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核算辦法,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支出的監督管理。規范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嚴禁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格核定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不得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成本納入成本核算范圍,虛增土地出讓成本,縮減土地出讓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