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大數據分析各類矛盾、糾紛的始發原因、聚集地域、多發人群等,可以起到從源頭預防糾紛、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提出“2017年底總體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智慧法院建設任務。屆時,智慧法院的核心應用系統基本成熟,司法信息資源的整合、管理及應用成效顯現,信息化保障體系基本完善,信息化與各項審判業務的良性互動格局將初具規模。那么,將怎么建設智慧法院呢?筆者認為,這離不開跨界合作、人工智能、數據分析等幾個因素。
加強跨界合作實現彎道超車
跨界思維是互聯網思維的標志性特點,它突破思維認知領域的板塊式結構,將不同體系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共同要素加以提煉,最終形成知識與方法的貫穿與突破。建設智慧法院,必須要用跨界的思維,突破傳統的慣性思維,才能“彎道超車”,實現全方位、全時空、多維度的發展。
顧名思義,“智慧法院”的定義有兩個要素,一是“智慧”,意味著科學技術是基本方法;二是“法院”,意味著司法活動是核心內涵。建設智慧法院是一項全新的高難度的創新工程,其本質要求就是科技與法律的深度跨界融合,這不是簡單的“買技術”“搞外包”,更深層次的跨界是在頂層設計時既要實現深度融合,又要兼顧安全隔離,構建全要素集約化信息網絡體系。
當然,建設智慧法院既要實現物理技術的融合,還要實現人才的跨界融合,要將法官、審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集合成包容并蓄的團隊智慧,協同攻關研發智慧法院的各種系統集成、核心技術等,才能形成真正意義的“強強聯合”跨界。
深挖數據應用提供預測依據
無疑,智慧法院將產生大量數據,信息化建設必然帶來數據量的極速增加。隨著各級人民法院公開數據的急劇擴張,全國法院的裁判文書數據、庭審錄音錄像數據、執行信息數據、審判管理數據、指導性案例數據等將呈現出幾何式增長。如果我們不對這些大數據進行深度挖掘、分析、再造和應用,那就是一堆無用的、碎片化的數據。所以,智慧法院建設中必須遵循數據使用的一般規律,即獲取數據-分析數據-建立模型-預測未來,把大數據應用作為重要環節來抓。
在信息數據時代,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一個難以保障的問題,不準確的數據統計往往會誤導法院對審判工作或審判管理的統計、預判、部署,也有可能誤導或引發公民的看法或矛盾。所以,數據管理的精準化、標準化,是實現案件信息匯聚管理、提高審判質效的關鍵所在。另外,我們還必須在大數據分析上下大工夫,需要一大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對大數據進行標注、分類、解構與分析。只有做好這個浩大的基礎工程,才能為后面的統一裁判尺度,促進類案同判和量刑規范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基礎數據。
同時,有必要強化大數據評估趨勢功能,以預防糾紛為切入,將司法數據引入社會治理的系統工程。在分析方面,大數據顯然有其“過人之處”,可以挖掘利用海量司法案件資源,提供面向各類訴訟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訴訟結果預判、訴前調解建議等服務,為減少不必要訴訟提供有力支持。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各類矛盾糾紛的始發原因、聚集地域、多發人群等,監測社會治理存在的突出矛盾,預判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趨勢,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打破孤島現象實現資源共享
智慧法院與傳統法院的最大區別就是它運用現代科技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同時能產生巨大的網絡效應。網絡技術領域著名的梅特卡夫定律就指出,“網絡平臺的價值與網絡用戶數的平方成正比。”無疑,智慧法院所涉及的當事人以及所關注的人群會產生與網絡用戶數成幾何倍增長的效應。
眼下,各地法院在發展過程中,也都根據各自的現實情況在開拓創新。有的借助科技平臺,利用各自現有的技術資源,進行研發合作。比如,執行信息公開網與交通、金融、證券等44個有關部門實時聯網,構建網絡共享交換體系,打破了信息孤島和各部門之間的壁壘,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有效破解了“執行難”的頑疾。
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與某網站法院頻道合作的“電子送達平臺試點”,浙江法院系統的智能語音識別系統,也都受到了廣泛關注。有的法院,甚至借助云計算能力和用戶的個人數據,建立起了“審務云”平臺,實現“互聯網+審判”的變革,這其中比較典型的是浙江法院的“電子商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