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證券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增強會員及從業人員誠信觀念,倡導守法經營、誠信服務的行業文化,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規范誠信信息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建立誠信信息管理系統、誠信狀況評估和檢查制度,對會員和從業人員的誠信建設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條 會員應建立誠信管理制度,開展誠信建設活動,約束員工誠信執業情況,倡導行業誠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協會法定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依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協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并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以及根據協會規定比照上述人員管理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 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更正,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適用本辦法。
誠信信息的收集、記錄和使用,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誠信信息的采集與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是指會員、從業人員在經營、執業活動中是否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信息和對評價其誠信狀況有影響的其他信息。
誠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及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誠信基本信息與協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條 獎勵信息包括受獎勵單位或個人、表彰單位、表彰內容、榮譽稱號或獎勵等級、表彰時間和文號等。下列主體做出的表彰、獎勵、評比應記入獎勵信息: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地方性證券業協會;
(三)全國性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產權交易場所;
(四)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國家相關主管機關或協會認可的境內外自律組織;
(五)協會認為有必要記錄其獎勵信息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處罰處分信息包括受處罰處分機構或個人名稱、受處罰處分機構責任人、處罰處分時間、效力期限、處罰處分原因、做出處罰處分決定的機構、處罰處分類別、文號等。下列信息應記入處罰處分信息: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地方性證券業協會等證券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自律懲戒措施;
(三)協會認為有必要記錄的其他情況。
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做出的處罰處分不作為處罰處分信息,但應記入誠信信息備注欄。
第十一條 協會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地方證券業協會,會員及其他相關機構建立誠信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二條 協會通過以下途徑采集誠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通過協會會員信息管理系統和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采集;
(二)協會做出的獎勵信息、自律懲戒信息,由協會錄入誠信信息系統;
(三)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信息等其他信息,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協會審核后記入誠信信息系統;協會認為申報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退回會員并說明不予記入誠信信息系統的原因。
(四)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處罰處分信息,由協會通過誠信信息共享等途徑采集并錄入誠信信息系統。
(五)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做出的處罰處分信息,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協會審核后記入誠信信息系統備注欄;協會認為申報信息不應記入誠信信息系統的,應當退回會員并說明不予記入誠信信息系統的原因。
第十三條 協會應公正、客觀地記錄從不同信息渠道獲取的誠信信息,保持誠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選擇地記錄誠信信息。
第十四條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協會應及時刪除、修改相應誠信信息;經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五)項規定途徑采集的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第三章 誠信信息的保存與效力期限
第十五條 誠信信息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誠信信息有紙質證明文件的,證明文件以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保存。
第十六條 誠信信息電子文檔長期保存。紙質證明文件保存期與相關誠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十七條 誠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有效;
(二)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為10年。
效力期限自獎勵、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算。獎勵、處罰處分本身有執行期間的,效力期限自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超過效力期限的誠信信息轉入歷史記錄庫。轉入歷史記錄庫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詢服務,但法律法規及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誠信信息的使用與查詢
第十九條 協會日常自律管理、審核從業人員執業注冊或變更申請、推薦有關人選或組織行業評比、吸納會員、從業人員參加協會專業委員會以及對會員、從業人員進行誠信評估、做出自律懲戒決定等,應當查閱有關會員或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并將其作為處理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效力期限內的誠信信息根據性質分為公開信息和有限公開信息。公開信息在協會網站公布,內容包括協會會員和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公開的會員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會員和從業人員效力期限內受獎勵次數、協會對會員和從業人員做出的公開譴責自律懲戒決定,協會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誠信信息。任何機構或個人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公開誠信信息。
第二十一條 效力期限內除公開信息以外的信息為有限公開信息。下列機構或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查詢有限公開誠信信息:
(一)證券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與協會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詢協會誠信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查時,可以向協會申請在調查范圍內查詢相關誠信信息;
(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與協會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詢其會員誠信信息;
(四)地方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與協會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詢其轄區內會員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
(五)會員可以通過專用信息系統查詢本單位及本單位在職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會員查詢非本單位從業人員有限公開誠信信息,應通過專用信息系統向協會提交查詢申請、查詢對象身份證明文件掃描件。查詢申請應注明查詢原因、用途。
(六)從業人員可登陸協會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查詢本人的誠信信息。
(七)其他機構、個人可持查詢申請書、本機構、本人及查詢對象的身份證明文件向協會申請查詢會員、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查詢申請書應注明查詢原因、用途。
第二十二條 查詢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查詢申請人在獲得協會出具的誠信報告前,應簽署合法使用所查詢誠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諾書。
查詢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或查詢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協會對查詢申請不予準許,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保留誠信信息查詢記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查詢公開誠信信息的;
(二)會員、從業人員按規定權限查詢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本人誠信信息的。
查詢記錄應當包括誠信信息的查詢者、查詢對象、查詢原因、查詢內容、查詢時間等情況。
查詢記錄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從業人員認為本單位或本人誠信信息有錯誤或對本單位或本人誠信信息持有異議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更正或提交書面異議報告:
(一)會員認為基本信息有錯誤的,通過專用信息系統自行更正,協會進行核對;
(二)會員認為本單位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有錯誤或對其持有異議的,從業人員認為本人誠信信息有錯誤或對其持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會員或直接向協會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協會根據情況做出下述處理:屬于記錄錯誤的,予以更正;屬于對原始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協會根據會員、從業人員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機構同意更正的書面答復意見進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機構不同意更正或沒有書面答復意見,會員、從業人員仍認為相關信息有錯誤的,協會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
協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會員、從業人員的書面更正申請。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出查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加工或處理誠信信息,不得將誠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條 協會對記載誠信信息的書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對誠信信息數據庫的數據予以備份。
第五章 誠信狀況評估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協會根據行業誠信建設發展需要,制定會員、從業人員誠信狀況評估標準,對會員、從業人員誠信狀況開展評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從業人員誠信狀況評估可采取自評、他評或二者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會員在誠信評估周期內的誠信制度建設、誠信活動開展、受獎勵、受處分處罰以及其他影響誠信狀況的情況納入誠信狀況評估。從業人員受獎勵、受處分處罰以及其他影響誠信狀況的情況納入誠信狀況評估。
第三十條 協會可根據行業誠信建設需要,對會員、從業人員誠信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誠信規定的會員、從業人員,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六章 誠信自律管理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誠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協會內部規章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三十二條會員、從業人員對自己報送的誠信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會員、從業人員報送的誠信信息有虛假內容的,協會應采取談話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協會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更新誠信信息的,協會應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規定報送、更新的,協會應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和其他知情者對有限公開誠信信息及歷史記錄庫中誠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協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保密職責,泄露有限公開誠信信息及歷史記錄庫中誠信信息或超范圍使用誠信信息;
(二)擅自修改誠信信息或有選擇地記錄誠信信息。
第三十五條協會對違反規定超出查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加工或處理誠信信息,或將誠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會員、從業人員和其他應當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和個人,應采取警示等自律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應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且情節嚴重的,應依法移送相關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