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印發《“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文明辦[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國資委、工商局、銀監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鐵路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大力推動誠信建設,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聯合簽署了《“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文明辦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工商總局 中國銀監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鐵路總公司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進社會主體誠實守信,維護法律權威,樹立誠信社會風尚,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和采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達成如下意見。
一、信用懲戒的對象
信用懲戒對象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失信被執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以下統稱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二、信用懲戒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上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與相關部門一道,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并采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
三、信用懲戒的范圍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以上兩條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此條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6條和國務院《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
四、信用懲戒的實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光盤、專線等信息技術手段向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后,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限制高消費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各企業、部門、行業成員和分支機構實時監控,進行有效信用懲戒。在媒體廣為發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構建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
五、信用懲戒的動態管理
被執行人因履行義務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后,最高人民法院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各單位解除限制。對新增加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各單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合作備忘錄,確保2014年3月31日前實現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推送,并對其聯合實施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
具體合作細節由各部門相關業務、技術部門依法另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