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商務部公布了《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規范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確定、實施及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商務部在《規定》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內外專家和律師的意見,多次召開立法論證會和座談會,并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網站征求公眾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規定》。為了便于準確理解《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立法依據和執法機構
《規定》屬于商務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立法依據是《反壟斷法》?!斗磯艛喾ā返?9條規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根據國務院職責分工,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相關工作?!斗磯艛喾ā穼嵤┮詠?,附加限制性條件已經成為消除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主要方式,有必要制定配套規章,對《反壟斷法》有關規定予以細化。《規定》是在商務部《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41號)基礎上,總結已有經驗起草的?!兑幎ā穼嵤┖?,《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二、限制性條件的種類、實施和監督
在總結經營者集中執法實踐的基礎上,《規定》第3條規定了限制性條件的種類:一是結構性條件,主要包括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或相關權益;二是行為性條件,包括開放網絡或平臺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三是結構性和行為性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兑幎ā吩敿氁幎藰I務剝離等結構性條件的實施和監督,對于行為性條件和綜合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規定》第17條和第24條規定,可以參照有關結構性條件的規定。在經營者集中案件審查中,限制性條件應當根據案情確定。
三、限制性條件的確定
《規定》第5條至第9條規定了限制性條件的確定過程。經審查,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及時向申報方提出并說明理由。申報方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限制性條件建議。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目的是既消除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效果,又不妨礙參與經營者集中可以帶來的收益。申報方提出的限制性條件建議應當滿足三項條件:一是有效性,足以消除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二是可行性,在實踐中是可以操作的;三是及時性,能夠快速解決集中存在的競爭問題。商務部收到申報方的建議后,應與申報方進行協商,并對附條件建議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方。評估方式通常包括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舉行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等方面的意見等。
四、剝離的范圍
剝離是結構性條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減少經營者集中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最有效方式。剝離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削弱參與集中各方因集中而獲得或增強的市場控制能力;二是增強剝離業務買方對集中方施加競爭壓力的能力。《規定》第4條規定,剝離業務包括經營者在相關市場開展有效競爭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剝離義務人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關鍵人員以及客戶協議或供應協議等權益。實踐中,剝離業務通常是經營者已經基本獨立運營的業務,包括經營者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業務部門。
五、確定剝離業務買方的標準
為保證剝離完成后,剝離業務買方能夠經營剝離業務,有效參與相關市場競爭,對剝離業務賣方形成有效制約,《規定》第11條規定,剝離業務買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獨立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二是擁有必要的資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剝離業務參與市場競爭;三是取得其他監管機構的批準;四是不得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融資購買剝離業務;五是商務部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提出的其他要求。
六、剝離程序
《規定》規范的剝離與企業為改善經營狀況進行的出售行為不同,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剝離程序。
一是剝離的一般程序。剝離包括自行剝離和受托剝離。按照《規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剝離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是剝離義務人或受托人為擬剝離業務找到合格買方;二是報商務部批準;三是與經商務部批準的買方簽訂出售協議;四是剝離義務人或受托人根據出售協議將剝離業務轉移給買方并完成所有權轉移等相關法律手續。
二是"自行剝離"和"受托剝離"?!兑幎ā返?1條規定,自行剝離是指剝離義務人在商務部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己找到買方并簽訂出售協議;受托剝離是指剝離義務人未能如期自行完成剝離,由剝離受托人按照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適當的買方并簽訂出售協議。
三是"交割前剝離"和"皇冠剝離"。《規定》第7條和第14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當剝離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存在不確定性時,在商務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或者集中交易交割前,商務部可以要求申報方提前找到買方并與之簽訂出售協議草案(交割前剝離),或者要求申報方在首選方案基礎上提出更為嚴格的備選方案(皇冠剝離)。
七、業務剝離相關各方的義務和職責
業務剝離的實施涉及商務部、剝離義務人、受托人(包括剝離受托人和監督受托人)等各方,剝離能否得到落實,取決于各方能否依法履行《規定》規定的義務或職責。
一是剝離義務人的義務?!兑幎ā返?0條規定,剝離義務人應當認真履行審查決定,配合受托人的工作并為其履行監督職責提供支持和便利。剝離完成之前,為確保剝離業務的存續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剝離義務人應當履行維護剝離業務的義務。剝離義務人應及時向商務部報告其遵守審查決定、實施剝離和執行相關協議等情況。
二是受托人的職責。《規定》中的受托人包括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受托人的選定應經商務部同意,這主要是為了確保受托人有資格、有能力勝任其職責。受托人在商務部的監督下履行職責,定期向商務部報告限制性條件履行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按照《規定》第21條,監督受托人的主要職責主要包括:監督剝離義務人履行義務、對剝離業務買方和出售協議進行評估、監督出售協議的執行、協調剝離義務人和潛在買方就剝離事項產生的爭議等。按照《規定》第22條,剝離受托人的職責主要是,在受托剝離階段,為剝離業務找到買方并達成出售協議。
三是剝離義務人和受托人的關系。《規定》第18條規定,剝離義務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權利和義務。剝離義務人應當負責支付監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的報酬,并向受托人提供其履行監督職責所需的支持和便利。
八、限制性條件的變更和解除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生效后,限制性條件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商務部可以對限制性條件進行重新審查、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集中后經營者申請變更或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向商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商務部評估變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條件時應考慮如下因素:集中交易方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相關市場競爭狀況是否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實施限制性條件是否無必要或不可能。商務部決定變更或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九、法律責任
為確?!兑幎ā返玫接行嵤兑幎ā访鞔_了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受托人、剝離業務買方等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違反審查決定,商務部應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商務部應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受托人提供虛假信息,未能勤勉、盡職地履行本規定的,商務部可以責令改正。剝離業務買方違反本規定的,商務部應責令改正。